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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须知
时间:2024-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申诉须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高检发办字〔2020〕55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群众刑事申诉工作,须遵照以下指南办事:

一、申请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或者复查结论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应当受理,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除外:

1.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2.符合人民检察院管辖规定;

3.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二、办理材料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及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提交的材料均要求为纸质版,份数1份)

(一)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二)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申诉人系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效证件由刑罚执行机关保存的,可以提供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三、办理流程

群众来信来访应当先到安检区进行安保检测,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再把私人物品放置财物保管柜,携带相关材料到接访区的“控告申诉”窗口提交材料,进行相关业务办理。

四、办理机构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五、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长园路与港口路交叉路口西南侧(林语美墅对面)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八、联系电话

0758-12309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