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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时间:2021-1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高检发刑申字〔2016〕1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请遵照以下指南办事:

一、申请条件

(一)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二)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二、办理材料

(一)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的材料均要求为纸质版,份数1份)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原件;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原件;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四)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三、办理流程

群众来信来访应当先到安检区进行安保检测,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再把私人物品放置财物保管柜,携带相关材料到接访区“司法救助”业务窗口提交材料,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四、办理机构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五、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长园路与港口路交叉路口西南侧(林语美墅对面)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八、联系电话

0758-12309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