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监督请参照如下指南:
一、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一)民事诉讼监督受案范围
1.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
(二)申请监督需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正本及副本(正本1份,副本数量与其他当事人数量相同);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护照、士兵证等复印件1份);
3.相关法律文书(参与原案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状、再审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4.证据材料(据以支持监督申请的证据材料,需附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数量、原件或复印件及证明内容);
5.申请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1条至25条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对生效裁判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除外;
(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8)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2年期限的;
(9)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
2.申请审判程序监督或执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3)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8条
二、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一)行政诉讼监督受案范围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2.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
(二)申请监督需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正本及副本(正本一份,副本数量与其他当事人数量相同);
2.申请人身份明证材料(身份证、护照、士兵证等复印件);
3.相关法律文书(参与原案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判决书、裁定书、起诉状、再审申请书、复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4.证据材料(据以支持监督申请的证据材料,需附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印件及证明内容);
5.申请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21条至24条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6个月期限的;
8.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除外;
9.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10.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
三、办理地点
本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五、办理流程
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控申部门作出不受理决定,答复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控申部门作出受理决定,通知申请人,同时将材料移交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过调查核实,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答复申请人;符合监督条件的,启动监督程序,并将办理结果答复申请人。
六、联系电话
0758-2693887
七、地址
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办事处长园路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