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一、民事行政申诉受理范围: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或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以及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对不服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诉案不予受理的情形: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申请行政诉讼监督超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期限的;
8、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对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申诉案不予受理的情形: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监督提交材料:
1、监督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3、证据材料——据以支持监督申请的相关证据材料;
4、身份证明——申请监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联系方式——提供明确、有效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否则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