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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新闻发布会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和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闻发布会由政治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不得自行安排。

第二条  新闻发布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遇重要工作部署、重大突发性事件或需向公众发布等特殊情况可即时召开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由分管新媒体工作的副检察长担任。新闻发布会以通报情况、回答记者提问、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关心的检察工作进行解释说明等为主。

新闻发言人代表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检察新闻,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新闻。新闻发言人应当着检察制服,使用普通话,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提问用语规范,发表经审核的评论意见。对于不能立即答复的,不能擅自答复,应告知核实后答复。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包括

1.检察机关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2.检察机关颁布的重要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

4.查办的重大犯罪案件有关情况;

5.重要阶段性工作成果和典型工作经验;

6.重要改革举措和创新工作机制;

7.队伍建设成效、先进典型事迹;

8.重大突发性事件;

9.重大活动;

10.对有关报道和舆情的回应;

11.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和公众发布的事项。

第五条  新闻发布主题由各部门或分管领导提出,检察长审定后,按照规定向上级院和区委宣传部申请备案。新闻发布会方案、新闻发布口径由办公室拟定,报分管领导和检察长决定。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提供的新闻通稿和相关材料,按照职能分工,由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拟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审定。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组织工作,确定参加新闻发布会媒体名单,联络记者,发送相关材料,协调、安排采访事宜,并负责收集、整理新闻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门户网站、微信及新闻客户端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条 新闻发布内容应当严格遵守检察机关保密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新闻真实性。重大敏感问题或涉及其他政府机关、部门内容的新闻发布,应按照有关规定,请示上级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未经批准,部门和个人擅自接受采访、发布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该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