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查询
网上信访
中国检察听证网
益心为公平台
案件信息公开
 
检务公开 >>  
检察长接访
关于我院2026年8月份填报执行“...
关于我院2026年7月份填报执行“...
关于我院2026年6月份填报执行“...
关于我院2026年5月份填报执行“...
关于我院2026年4月份填报执行“...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检察听证网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鼎湖区人民政府
正义网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动态>>鼎检新闻
9家企业被骗3500余万元货物,庭审交锋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公诉人层层驳斥
时间:2026-07-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花小钱钓大鱼

“小家电之都”多家企业“中招”

——直击最高检第二评议组在浙江慈溪开展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


“我就是一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被金某某支配的‘工具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法庭上,被告人王某某反复强调这一点。公诉人则以详实的证据拆穿了他的辩解。


近日,一起合同诈骗案在浙江省慈溪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慈溪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永明带队出庭支持公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评议组全程旁听,并在庭后对检察人员履职情况开展专项评议。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走进法庭,“零距离”观摩庭审全过程。






3000余万元货物

背后的连环“陷阱”




慈溪是享誉全国的“小家电之都”,民营经济活跃,中小企业密集。该案正是一起针对慈溪当地小家电企业实施的合同诈骗案。


检察机关指控,2023年6月至11月,担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某某,伙同金某某(另案处理)以预付小额货款为诱饵,骗取9家企业签订合同并交付大批货物,涉案总货值达3500余万元。骗取的货物被低价销售,所得赃款多用于赌博等挥霍,最终给被害企业造成3060余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随着法庭举证的展开,一条环环相扣的犯罪链条被完整揭开。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某与金某某在交易前已形成诈骗合意,二人商定“榨干厂家”“往死里薅”。在具体运作中,二人分工明确:王某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出面,与各被害企业洽谈业务、签订合同;金某某则负责后端销赃变现。货物尚未入库即被转卖,货到当日即被五折抛售。经审计查明,二人从9家企业累计骗得价值3500余万元的货物,实际仅支付480余万元。


“该案属于刑民交织的疑难经济犯罪,共同犯罪认定、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以及主从犯划分均存在指控难度。”公诉人陈月刚介绍,慈溪市检察院为此专门组建办案组,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制定周密的出庭预案。



庭审交锋:三大争议焦点

逐一厘清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系受人支配的“工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主犯等核心争议展开激烈交锋。


焦点一:是受人支配的“工具人”,还是主动推动“犯罪链”?


面对被告人“仅为‘工具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解,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王某某亲自与各被害企业沟通货物型号、价格、数量、发货日期、付款方式等合同核心要素的微信记录,及其催促被害企业发货、以提成激励中间人介绍更多厂家等客观证据。证据链清晰表明,王某某主要负责前端合同洽谈,金某某负责后端销赃变现,二人分工配合、角色清晰。王某某绝非被动的“工具人”,而是主动推动合同签订、积极参与犯罪的关键角色。


焦点二:是对低价倾销不知情,还是有预谋的非法占有?


针对被告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对低价倾销货物不知情”的辩解,公诉人从三个层面予以驳斥:多名证人证实曾向其反映货物被低价销售,其对异常交易系明知;销赃款被大量用于挥霍,王某某与金某某共同前往赌场,对资金去向知情且王某某至少分得165万余元赃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某事先与金某某预谋合同诈骗,并提及事先办理签证等事宜,意图骗取财物后逃匿。三项事实相互印证,其非法占有目的显而易见。


焦点三:是起次要作用的“边缘人”,还是共同犯罪的主犯?


针对被告人王某某“未支配赃款、未从中获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解,公诉人当庭申请审计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王某某从中至少分得165万余元。同时,结合在案证据指出,王某某直接实施了洽谈业务、签订合同、支付诱饵款项、催促发货等关键行为,系合同诈骗犯罪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其与金某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在公诉人层层驳斥和充分说理下,被告人在最后陈述环节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以评促学:精准评议

淬炼公诉能力




最高检第二评议组及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深入庭审现场“问诊开方”。


全国优秀公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许蕾指出,面对原始证据薄弱、被告人相互推诿的复杂局面,办案团队持续引导侦查取证,并成功提起公诉,体现了过硬的履职担当。


“指控紧扣案件核心,证据体系清晰,法庭辩论直击争议焦点,临场处置专业规范。”全国优秀公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汪珮琳对庭审给予充分肯定,用“亮点突出”评价公诉人的整场庭审表现。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挂职干部、贵州省普安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江龙表示:“院领导带头出庭、审计人员专业出庭等做法示范意义突出,为基层检察院办理涉企诈骗案件提供了范本。”


“庭审流程顺畅,公诉团队阵容强大、表现优秀、论证严密,取得了良好效果。”最高检第二评议组组长、上海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龚培华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从强化核心证据的庭审运用、把握分案处理共同犯罪的指控逻辑、深挖社会危害性三方面提出方向性指引。


全程旁听庭审后,受邀参加的代表、委员也分享了切身感受。“检察官逐一核对损失、深挖证据、一追到底的办案态度,让企业家有了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宁波市人大代表、慈溪市工商联主席黄新华表示,期待这起案件成为面向市场主体普法警示的“活教材”。慈溪市政协委员竺飞雄认为:“检察机关敞开大门接受监督,这种底气来源于专业自信,庭审评议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搭建了平台。”


宁波市检察院检察长何小华表示,疑难复杂涉企案件是锤炼公诉队伍的优质练兵场,要坚持“打一仗进一步”,依托此次评议梳理同类案件出庭经验及标准化办案指引,结合“百庭观摩、百案评审、百佳文书”活动,常态化开展练兵,推动办案水平整体提升。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校:张锐文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