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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时间:2018-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情况不得超过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不得超过37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