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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须知
时间:2018-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信访须知

 

1.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2.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向接待人员告知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3. 要自觉遵守接待来访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接待时间,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4. 提倡文明上访,反对粗野陋习。要通过正确的方法反映问题。不得吵闹,破坏公物,影响办公秩序;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不得冲击机关,聚众闹事;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凡不听劝阻,妨碍检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情节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 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78号